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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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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宣布作废:

    (一)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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