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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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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8、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注意什么问题?

  ①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员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⑤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9、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执怎么办?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10、归侨、侨眷的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国家对归侨、侨眷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目前尚无特别规定,应按国家和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11、广东省对失业保险有什么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8年12月10日以第49号政府令颁布了《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下称《规定》)。后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于1999年6月11日对《规定》作了调整。

  12.关于失业保险适用范围?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均适用于本《规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非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失业保险费是由哪几部分组成的?

  失业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政府应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14.单位破产、被撤销、解散后失业保险是否还有保障?

  单位依法破产、被撤销、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而清理财产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失业保险费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分立、合并(兼并)后的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失业保险责任。

  15.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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