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离休、退休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允许其直系亲属继续租用原居住的公房。”这体现了对其直系亲属适当照顾的原则。
25、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继续租用原住公房,能否享受房租补贴?
《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各项补贴与国内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发给”。根据同等待遇原则,只要其所在单位有给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发放房租补贴,已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也应该同样享受房租补贴待遇。
26、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所在工作单位可以提出附加条件吗?
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中国公民出境要附加其他条件,《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各单位不得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在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入境签证之前,所在单位或学校不得令其办理停职、停薪、退职、免职、退学、停学或腾退住房等;不得自行规定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归侨、侨眷获准短期出境探亲,在批准假期内,其户口、职务及住房均应保留。”
27、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如何保护归侨、侨眷兴办侨属企业?
《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归侨、侨眷用侨汇、境内银行外币存款、投资外汇的本息、境外亲友赠送的外汇资金或出口设备、工具兴办的侨属企业,按省有关规定享受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待遇。”(有关规定指的是1992年5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侨属企业管理规定》。)
(编辑:冯怡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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