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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难侨调整安置问题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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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侨网讯

  为什么会有归侨、难侨的重新安置调整?

  1985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26号)。提出了华侨农场应当“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广开生产门路,使农场的土地经营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尽可能多的归侨、难侨逐步从土地或农场分离出来,分别进入社会各个产业行列,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在必须认真做好的几项工作中,有一项就是“对部分归侨、难侨(含其子女)重新调整安置。”根据中央的《决定》,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解决国营华侨农(林)场重新调整安置归侨、难侨的劳动指标及户口、粮食供应关系等问题的通知》([86]侨经会字第24号),明确归侨、难侨重新调整安置的对象和范围,安排了归侨、难侨重新调整安置所需的劳动指标。这样,从1986年开始就有了华侨农场归侨、难侨重新调整安置的政策。1992年9月26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安置在国营华侨农、林场的归侨(含配偶、子女)职工,经有关部门批准调往城镇工作的,给予办理户口、居民关系迁移手续;要求到城镇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及所在单位给予支持和帮助。”这样,就将华侨农场归侨、难侨重新调整安置工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编辑:冯怡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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