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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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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侨网讯

  1.华侨去世后能否回国安葬?

  国家为了满足广大爱国侨胞“落叶归根”的愿望,允许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通过建立华侨公墓,为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提供了方便。

  2.各地华侨公墓由哪个部门管理?

  各地华侨公墓由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共同管理。

  3.华侨去世后要求回广东安葬的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华侨去世后要求运回广东安葬的安葬,承办人须先征得安葬公墓或安葬地县级民政部门商侨务部门同意后,领取《遗体、(骸骨)入粤安葬证》。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凭死亡证或其它有关证件及《遗体、(骨骸)入粤安葬证》进行检疫。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尸体、棺柩、骨骸入境移运许可证》办理放行手续。

  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准许华侨在家乡故里安葬。

  为方便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领证手续,广东省殡葬管理所在香港、澳门设有广州中华永久墓园驻港澳办事处,办理有关领取安葬证业务。

  香港地址:香港九龙弥敦道515号好收成商业大厦21楼;珠海殡葬管理处地址:珠海特区拱北粤海西路民富花园。

  4、国家对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坟墓如何处理?

  2000年4月17日,国家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法院办公室等6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公墓(包括华侨公墓)。对一些重要上层人士的坟墓以及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墓,原则上予以保留,具体对象宜从严把握,必须由省侨办和主管港澳事务的部门(对华侨及港澳同胞)、省台办和统战部门(对台胞)提出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被保留的坟墓,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发布后建造和修复的,超出面积、扩大规模的部分要予以清理。

  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的范围要严格掌握,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认证。处理上述问题时,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的配偶、父母、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可参照对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的政策处理。

(编辑:冯怡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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