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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问题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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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6个月内有效)

  4.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对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条件限制?

  (1)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限制;

  (2)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限制;

  (3)不受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4)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6.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下列公民或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7.收养子女人数是否有限制?收养何种人不受人数及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8.被收养的子女如何办理出境等手续?

  华侨、港、澳、台同胞获准在广东省收养子女需要办理前往居住地的,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出入境有关规定执行。被收养人户口保留在原处并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出港、澳、台定居手续。

  9.收养机构对申请收养人的审理时限?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书及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10.怎样才能解除收养关系?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的除外。养子女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编辑:冯怡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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