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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侨眷身份的确认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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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侨网讯

  1、归侨、侨眷的身份应由何部门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和《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办理确认。

  2、确认归侨、侨眷身份需提供哪些证明?

  确认归侨身份,按规定应持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本人档案材料及其提供的有效证件(如在国外的出生证,学生证、归国证等);向当地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办理身份确认手续。

  确认眷属身份,需提供:

  (1)华侨或归侨的证明,或者我驻外使馆出具或认证的住在国定居的证明;

  (2)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申请人与上述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属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需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人事档案或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可确认。

  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需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登记机关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可确认。

  属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需经县(区)以上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方予确认。

  3、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在国内眷属的身份是否自动消失?

  根据《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但在华侨去世后出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子女、孙子女结婚后的配偶就不具备侨眷身份。

  4、华侨加入居住国国籍后,其在国内眷属身份有何改变?

  华侨加入居住国国籍后,成为外籍华人,其在国内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就消失了原来的身份,成为外籍华人在国内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根据《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外籍华人居住在广东省的眷属,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可继续享受侨眷的待遇,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依法受到《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保护。

  5、归侨、侨眷收养或送养的子女是不是侨眷?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不再是生父母家庭的成员,而成为养父母家庭的成员。因此,归侨收养的子女,将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取得侨眷身份。同样,归侨送养的子女,也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改变其法律意义上的父母,从而失去其侨眷的身份,但是如果该养子女在养父母家庭中符合侨眷的范围,也可因为新的亲属关系而重新获得侨眷身份。

  侨眷送养或收养的子女,如果收养或送养人是华侨、归侨的子女,其具有侨眷身份,这样的侨眷收养或送养的子女,能否取得其侨眷身份,与上述归侨收养或送养子女的情况相同,但他们的子女则超出了侨眷的范围,不再是侨眷。因此,他们收养的子女,不具有侨眷身份;他们送养的子女,也不具有侨眷身份。

(编辑:冯怡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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