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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定居、工作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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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侨网讯

  1、国家法律如何保护华侨回国定居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

  2、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如何保护华侨回国定居的权益?

  《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回国定居的华侨予以关心和扶助。凡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华侨科技人员,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安排录用;对其他回省内定居的华侨,妥善安置。”

  3、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按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市、县(区)公安机关或侨务部门办理手续。

  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先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拟定居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定居申请表》一式三份供参考,并交正面免冠相片三张,经省侨办、公安厅审查批准后由省公安厅签发《定居身份确认表》通过申请人在中国的亲属寄给在国外的申请人,申请人凭此向我驻外领事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回国签证和回国后办理户口登记等有关手续。

  4、持双程护照入境的华侨能否要求留在国内定居?

  按规定,凡临时回国探亲、治病、旅游的华侨要求留在国内定居的,一般不予受理。对个别情况特殊,并有实际困难的,可向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陈述理由,提出申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受理其回国定居申请。

  5、华侨回国定居或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办理什么手续?

  华侨回国定居或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三十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常驻户口登记。

  6、出境定居后不久,能否回原单位自然复职?

  根据我国公民出境管理法及其细则和有关规定,我国公民因私出境,按规定,在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后,应该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需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管理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户籍登记,返回后再在原住地恢复常驻户口。

  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均应办理离职手续,领取一次性离职补助费。如离职出境定居后,感到不适应当地环境,想回原单位工作,按规定,男性职工一般不能超过55周岁,女性职工不能超过45周岁,事前应向我驻外使领馆提出回国定居申请,由我驻外使领馆与国内有关部门联系,并征得原工作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再由我驻外使领馆通知本人办理有关回国定居和复工复职手续。同意返回复工复职的职工,根据规定,经批准回国工作后(没有回国定居),与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或者雇用手续,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双方商定。原领取的离职费,原则上应全部退回。

  7、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返回,经批准恢复工作的工龄如何计算?

  《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又返回,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恢复工作的,在退回离职金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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