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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荐“霸王条款”:购房者权利几被剥净?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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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非购房人过错,理应由其承担完全责任。

  ●建议取消前句“甲方履行保修责任的,不视作延期交楼,乙方不得拒绝接受该商品房。”

  业主违约责任是开发商4倍?

  三、双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利息、赔偿款及违约金数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总购房价的5%,但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点评:此条看似公平,其实是个陷阱。由于补充协议未在其他地方另行规定开发商违约责任条款,若开发商违约的,则适用前句。根据前半句,开发商的违反本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利息、赔偿款及违约金数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总购房价的5%。但由于在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第7条、第8条)规定了购房人在某些违约的情况下要支付房价总额20%的违约金。依据此条,即在发生此两种情形之下,购房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应适用后半句,如此,购房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实为开发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时的4倍。

  ●建议删除后半句“但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霸王条款强过合同正文?

  四、本附件补充协议条款优先于合同其他条款。

  ●律师点评:正是有了此条的“掩护”,补充协议才顺理成章地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固定条款所赋予购房人的正当权益剥夺殆尽。如果没有此条,由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与示范文本印刷文字不一致的地方,就有可能发生“冲突”,补充协议的霸王条款就可能“打不过”示范文本中的印刷文字。有了此条,补充协议优先适用,霸王条款就能畅行无阻。

  ●建议修改为:本附件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不一的,优先适用合同条款。

(编辑:牧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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