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审判长、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罗桦(通讯员 刘晓哲摄)
法官说法:
在宣判现场,记者采访了本案审判长、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罗桦。
记:该案的二审审理过程怎样?
罗:2008年1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后于2008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二审开庭审理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上诉人上诉理由、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又仔细认真地审阅了卷宗材料,合议庭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有了客观、全面的了解。终审判决是在合议庭认真合议,庭里广泛讨论并经院审判委员会的充分讨论后审慎作出的。二审庭审期间,检察机关、上诉人及被告人、辩护人均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二审认定的主要证据事实与一审认定的证据事实基本相同。
记: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理由?
罗:从我们在审理过程中认定的证据来看,有五点理由:一是本案尚有4名同案人未归案,罪责的划分没有完全的排他性。此案共有9人作案,已归案5人,尚有4人未归案,现认定9名被告人先后三次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创伤性休克死亡的证据和事实,主要是凭归案的被告人的口供来认定和推断的。经审理,认定5名被告人犯抢劫罪的证据充分,但由于有4名同案人未归案,本案的罪责划分可能还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二是根据现有证据,未归案的尹剑龙罪责可能最重。根据一审、二审庭审审查认定的证据和事实,未归案的尹剑龙在9个人中罪责可能最重。现有证据显示:他是抢劫作案的纠集人之一;是选定抢劫作案对象的拍板人;先后3次动手殴打被害人,且用羊角铁锤、铁水管殴打被害人脸部、胸部等部位,在同案人中殴打次数最多,出手最重;在确认被害人死亡后,决定掩埋尸体并购买掩埋尸体的工具;三是一审对被告人周国华判处死缓,二审认为量刑适当。根据一审、二审庭审审查认定的证据和事实,现已归案的5个人中,周国华是在尹剑龙、刘谋钦的授意下具体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参与了目标的选定和取款;先后3次殴打死者,他有两次在场,其中有一次用脚踢、踩被害人,另一次除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外,还用被害人的衣服拧成绳子勒在被害人嘴部向后拉扯。在致被害人死亡的整个过程中,罪责可能次于尹剑龙,可能不是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严重者。一审判处周国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当,二审予以维持和核准;四是一审对被告人刘谋钦判处无期徒刑,二审认为量刑适当。在已归案的5个人中,刘谋钦是纠合人之一;是作案工具面包车的出资者之一;在3次殴打死者中参与了第一次;与周国华一同去柜员机取款,发现被害人所讲密码不正确后要求同案人继续逼问密码;在确认被害人死亡后,决定掩埋尸体并购买掩埋尸体的
| 相关热词搜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