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几年,“到期房地产”这个说法还不为人知,到了2004年,却已经成了深圳市的热门话题。人们花钱买房,原本打算在自己的房里安享余生,最好还能传之后代。然而,从2002年起,一些深圳市的业主突然发现,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宣布“到期”了。这些房屋大多是20世纪80年代修建,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多为行政划拨,所以,土地使用权的年限长短不一。仅国商大厦内就分别存在着20年、30年、40年、50年不同的土地使用期限,据说,更严重的情况是,一栋楼内的房子有多达10种土地使用期限。其中,那些只有20年土地使用年限的,要么已到期,要么即将到期。一些业主陷入巨大的困惑和苦恼中,他们害怕,“到期”二字意味着将永远地失去房屋所有权。
深圳市政府于2004年4月23日及时出台了《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使那些仅有20年土地使用权的业主,可以通过补缴地价或缴纳土地使用租金的方式,继续享受自己的房子。同时,那些关心自己房屋命运的旁观者,也总算长舒了一口气。
事情似乎得到了完满的解决。但在我看来,事情还远远没有结束。
实际上,“到期房地产”这个说法并不准确。所谓“到期”,主要是指那些房地产证登记的土地使用年限,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已经到期。简单的说,就是土地使用权到期,而不是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到期。所有权的一个重要属性就是无期限性。因此,“到期”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权,至于“房产”即房屋所有权,是不可能有“到期”一说的。
不过,“到期房地产”这个说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也说得过去。为什么呢?因为土地和房屋在客观上是一体的,不可能有一座没有地基的房屋。因此,只要土地使用权到期,修建在土地上的房屋也就面临着归属问题。为了了解这个问题的实质意义,可以设想一种不同于我国的土地制度。如果在一个土地所有权可以由自由买卖的国家里,土地使用权到期时,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购买土地所有权的方法,使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一体化,从而使居住的权利永不到期。当然,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财力有限,也可与土地所有权人达成协议,按市场价格分年租用土地。这样,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虽然分离,但房屋所有权人仍然可以继续享有他的房屋,直到买下那块土地,或者将自己的房屋出卖为止。
但是,按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因此,房屋所有权人不可能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购买土地所有权。这样,一旦土地使用权到期,如果不能让房屋所有权人租用土地,势必导致房屋所有权也“到期”的局面。这就是为什么说“到期房地产”这个概念可以成立的原因。
不过,如果真的让房屋所有权因为土地使用权到期而“到期”,那么,房屋所有权就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完整的所有权,而是处分权能受限制的所有权,其功能最多相当于使用权。老百姓用多年的积蓄,本想购买的是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换来却是一个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这无论如何有点说不过去。正因此,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房屋归属问题,使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名副其实的所有权,在我国就显得特别重要。关于这一点,按照《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深圳的业主只要补缴土地使用价即可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如果不愿补缴地价的,也可分年支付土地租金,以保障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这样的解决方案,应该是合理的。
但问题是,如果出现房屋所有权人不愿意补缴地价,又不愿缴纳租金呢?按照《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到期房地产不办理续期手续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消灭,其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适用本规定的到期房地产,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建造成本折旧补偿”。这个规定就值得商榷了。
一般来说,房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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