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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研究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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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产业关系委员会(1989年前称调解仲裁委员会)是准政府机构,虽相对独立于政府,但其工作人员皆为国家或地方公务员。
  目前,产业关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协调劳动关系;(2)处理劳动纠纷(调解与仲裁);(3)以裁定的方式制定最低劳动条件标准;(4)核准集体协议;(5)审批工会。
  联邦产业关系委员会负责跨州的劳动关系案件,州产业关系委员会负责本州的劳动关系案件。
  3.就业代言。
  “就业代言”是随《工作场所关系法》的实施,由联邦政府新设置的机构,分布在各州,其目的是帮助非工会会员雇员及单个劳动者与雇主进行谈判、签定劳动合同。“就业代言”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劳动者个体。具体工作是:(1)制定《工作场所协议》(AWAS)范本;(2)对劳动纠纷投诉进行调查、调解或委托产业关系委员会处理;(3)核准AWAS;(4)确保雇员入会(工会)自由。
  另外,澳大利亚国家劳资调解委员会是由联邦工作场所关系、就业及小企业部负责牵头,工会联合会与雇主联合会派代表参加的三方性机构,每年召开三次例会,针对劳动关系、就业服务、职业培训、企业裁员、劳动安全卫生及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劳工公约的实施等问题进行商榷探讨,工作场所关系、就业及小企业部将意见汇总后呈报议会。通过建立这种由劳、资、政三方代表组成的高层次协商机构,使三方在许多重大劳动问题上进行交流、沟通直至达成共识,从而有利于劳资相互合作,促进劳资和谐。
  三、澳大利亚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中的两大主体组织
  1.工会组织。
  在《产业关系法》制度下,澳大利亚没有企业工会,只承认行业工会及全国工会。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作场所关系法》虽允许成立企业工会,但因实施时间不长,目前澳大利亚仍是以行业工会为主。现在全澳共有20个大的行业工会,如:行政事务职员工会;建筑业、林业、工业职工工会;通讯工会;纤维制衣、鞋业工会;教育工会等。法律要求行业工会成立后必须到产业关系委员会登记备案、获准认可。否则只能作为行业性团体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劳方组织,更不具集体谈判资格。
  通常情况下,行业工会在有其会员的企业设立支部,每个支部选派1—2名懂法律、懂经济的代表行业工会的干部。自1991年行业集体谈判转为企业集体谈判后,行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1)指导、协助企业工会支部制定集体谈判方针、纲领并代表会员与企业雇主进行谈判;(2)到企业了解会员情况、征求意见;(3)向工会联合会反映企业情况,提建议。
  设在墨尔本的澳大利亚工会联合会是全国性工会组织,由各行业工会派资深干部担当其日常工作。联合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工会(包括行业工会)活动的总方针、政策;(2)协调各行业工会的关系;(3)代表全澳雇用劳动者就改善、提高工作条件等问题与政府及雇主组织进行协商、谈判;(4)代表工会参加国际活动及出席三方性会议。
  现澳大利亚共有雇佣劳动者约700万,其中240万加入了工会,工会组织率约为30%。
  2.雇主组织。
  与工会组织相应对,澳大利亚的雇主组织亦分二级,即全国雇主联合会与各行业的雇主组织。现澳大利亚最大行业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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