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政府领导对自收文(电)的批示,需要办理的,交由市府办公厅处理;领导之间传阅的,由领导秘书负责传递。
4领导批示纳入督办程序的,督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向批示的领导报告。
(五)上级公文的办理。
1上级下发的需各区、县级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周知或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政策性文件,由市府办公厅秘书处登记后转相关业务处(室)拟办分送。
2需征求意见的上级公文,由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厅领导阅批后,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3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件,应先呈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批示后再转有关部门办理;急件可在呈批的同时复印给有关部门预办理。
上级机关的重要来文(指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件及涉及我市重大工作的公文),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在按办文程序处理的同时,应立即将来文及省领导批示复印送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复印件右上角加盖“复印件呈阅”字样的红印,以区别呈批件。如市领导有批示,领导秘书应尽快将领导批示送达或告知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
(六)发文与交办。
1经市政府领导签发需正式印制的公文,由负责代拟稿的单位、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校对,秘书处复核。平件应当立即通知来文单位校对,来文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到市府办公厅校对后,相关业务处(室)1个工作日内完成校对,秘书处在相关部门完成校对后2个工作日内印发;特急件、急件应当通知来文单位派人到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协助办理,即校、即印发。
2经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表”方式发送有关部门具体办理落实。平件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特急件、急件以最快方式和速度发出。
(七)公文督办。
1送市政府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点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按公文运转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在办公自动化系统设置公文办理情况跟踪监督的功能,全程监控公文办理情况。
2国务院、省政府发来的文(电),市政府发出的文(电)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要领导交市政府、市府办公厅办理的事项,凡需在规定时限内回报贯彻落实情况的,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专项登记,立案催办。
3对转出征求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按时限催办。有关单位如按时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必须以书面或者电话形式报告办理的情况并承诺回复时间。经催办后仍不回复意见也不作任何说明的,或者经催办后承诺回复时间但没有按时回复的,视为同意。市府办公厅根据需要,可通过《穗府信息》对转办的(含征求意见的)公文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
(八)公文归档。
1以市政府或者市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及时将正式文件2份及底稿移送办公厅保密室。
2市府办公厅办结的不需发文的公文,由相关业务处(室)及时移送办公厅档案室归档。
(九)公文办理的应急程序。
公文办理的应急程序适用于工作日8小时以外、公众休息日和节假日的紧急公文处理。
1登记拟办。
紧急公文由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入口登记,拟办人员、处领导、厅领导或者相关副秘书长应当及时到位;如需印发文件的,市府办公厅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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