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例会,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7需分管副市长或者副秘书长出席的会议和活动,如该分管副市长或者副秘书长因公在外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出席,确需安排其他领导出席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必要时,由市长决定。
8各区、县级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以上书面(附有关背景资料、会议活动议程、工作方案、邀请嘉宾名单、领导讲话代拟稿、主持稿、新闻通稿等材料)请示市政府,由市府办公厅从严掌握,统筹安排(秘书处承办)。
9特殊情况需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字的,必须事前书面报送市府办公厅(秘书处承办),按从严掌握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批。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字,应当专题专用,一般不公开发表。对市政府领导的题词、题字需要雕刻(印刷)在建筑物作永久标志或者出版物上的,在报请批准时应当说明用途和理由。市政府领导的题词、题字原件交市府办公厅档案室存档,复印件交所需单位。
10市政府领导的重要内事活动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承办活动单位或者有关媒体拟出新闻通稿,经市府办公厅审核后,呈秘书长或者领导本人审定(新闻信息处承办)。
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由市府办公厅统一安排(新闻信息处承办)。
(200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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