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硕博网-全球500所高校指定报名中心】
【在职研究生】 【在职博士】 【MBA/EMBA】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硕博网 > 广州 > 广州政策 > 文章正文
站内搜索:

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全球500所高校指定报名中心--广州市行政复议规定
据,但是可以作为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根据。

  第七十四条 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五条 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或者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以及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供的但是被申请人在原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理、合法的根据。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可以补充有关证据:

  (一)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参加行政复议时未能提供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七十七条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节 证据审查规则

  第七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所有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综合审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行政复议人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行政复议机构用以定案的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第七十九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证言;

  (九)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十)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八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 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八十一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依法形成的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七)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孤立的证据。

  第八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相关热词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