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
(二)办理答复文件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草率应付、马虎了事的;
(三)接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后对交办单位确定的承办单位有异议,但又不按规定期限提出调整意见、贻误工作的;
(四)遗失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交办件的;
(五)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答复又不及时说明理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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