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九)项依次修改为第(一)项至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市长 张广宁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