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
投资者开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时资金一次缴付有困难的,允许其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金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的15%,但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前,公司须按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
二、放宽对出资形式的限制
投资者开办科技型企业,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60%(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属高新技术成果(经市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作价出资的,其出资占注册资本或股权的比例不受限制。出资者应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投资者在作价入股协议中约定出资形式,并在企业章程中予以确认,经评估机构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放宽对专项审批的限制
企业设立登记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前置审批项目均改为后置审批。
对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用于筹建的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办理银行开户、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等有关事宜。同时,通过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同步审批。在相关部门办结有关批文或许可证后,即通知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对后置审批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书面承诺直接核发营业执照,同时,通过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办结有关批文或许可证。
对相关部门驳回专项审批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申办人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并通过企业年检予以审核把关。
四、放宽对集团有限公司和连锁经营的限制
凡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都可申请注册登记为集团有限公司;只要具备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门店,均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连锁经营"注册登记,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或商品,总店已获批准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属下门店可凭总店的批文申请经营。
五、放宽对办理证照、年审项目的限制
取消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和印制商标单位、商标代理组织的审批。取消对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广告审查员资格、广告专业技术资格、经纪人从业人员资格、商标代理人资格的核准。商标、广告、合同以及法定代表人等专业培训,不作为企业开业、年检、评比以及有关许可证核发、年审的条件。有关会员费、咨询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应由有关协会、中介组织负责,企业按自愿的原则决定是否缴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将其作为办理证照和年检的前提条件。
六、放宽对企业登记事项的限制
投资者或其委托人可凭身份证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注册登记。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对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仍确需保留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可保留原企业名称一年。
在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试行核发企业营业执照时不写具体经营项目的注册事项改革,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其他项目可自行组织经营"。其他行政区域可按经营范围的大类注册登记。企业要求写明具体项目的,从其意愿。
除章程规定有经营期限的企业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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