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企业,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其他股东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变更事项的企业,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本企业工作人员领取营业执照。
七、放宽对部分企业设立条件的限制
对创办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归国留学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创办各类企业,其开业的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内能够完善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对在科技园、工业园、农产品加工园区内申办企业,只要园区建设已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企业场地使用有合法的权属证明,可对企业实行预备期制度,发给一年期的营业执照。一年内企业完备相应的手续后,再换发营业执照。
八、放宽对民营信用担保公司登记条件的限制
对申办民营信用担保公司的,只要不涉及金融业务,符合公司登记基本条件,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限于货币出资),可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其经营范围核定为"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九、放宽对市场开办登记的限制
市场开办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商业发展规划要求,即可先核发用于筹建的一年期市场登记证,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办理市场登记证。
十、放宽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限制
企业、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动产作为抵押借款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时,提供的资料确能证明其拥有合法所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手续。
以上规定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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