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市政府领导因公出访报批程序,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邀请市长或副市长率团出访,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请示,待市政府批准后方能办理出访报批手续。
二、如市长或副市长率团出访,组团单位到市政府外事办办理出访任务批件时,须附市政府批复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