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超市和肉菜市场零售店,凭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按管辖地段定点发放供应卡,定点、限量、记录供应,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价格紧急措施。
(三)实施临时市场管制。市政府下令临时中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冻结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同时严厉打击粮贩囤积居奇行为,由市工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根据粮食警戒、紧张、紧急、特急4种状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警情和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二)警戒状态下,指挥部办公室每周与各区、县级市有关部门保持联系;紧张、紧急、特急状态下,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的信息报送时间,与区、县级市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综合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三)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请求后,立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和向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提供正面宣传报道资料。
(五)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第十八条 市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区、县级市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警戒状态下,要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和分析,及时与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紧张、紧急、特急状态下,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随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加工、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持粮食市场秩序。
(三)按指挥部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正常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六章资金及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动用市储备粮,一律按照"先动用,后结算"的原则,快速组织粮食出库,快速上市销售。
第二十一条 动用储备粮或政府统一调配的应急供应粮食的数量和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设专帐核算。
第二十二条 市计委(粮食局)负责对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和补贴开支及时组织审计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和有关区、县级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粮食)、物价、农业部门,审核同级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补贴开支和农民经济补偿,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局和有关区、县级市审计局对同级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和补贴开支进行审计。
第七章 事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动用储备粮后,由市计委(粮食局)负责组织,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市本级和区、县级市储备粮。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生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人员,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
(三)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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