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市计委(粮食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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