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正) 字串7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字串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字串1
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字串8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字串8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字串4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字串6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字串9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字串3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字串1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字串3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字串1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字串5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字串3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字串4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字串7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字串4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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