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字串4
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字串6
第三十四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字串9
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字串8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字串6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字串4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字串9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字串5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字串9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字串1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字串5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字串7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字串6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字串7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字串3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字串6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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