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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公司法”串讲资料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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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字串8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字串5

  第一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字串6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字串6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字串1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字串7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字串2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字串1

  第一百零五条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字串5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字串6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字串1

  第一百零七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字串3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字串8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110、111条案例) 

字串5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字串8

  第一百二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字串8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字串9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字串6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字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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