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字串6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字串4
第一百三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字串9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字串5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字串4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字串2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字串8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字串3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字串9
第一百四十四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字串9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字串8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字串8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字串1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字串2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字串9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字串6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字串9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字串8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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