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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公司法”串讲资料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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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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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字串6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字串2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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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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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字串4

  (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字串9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字串7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字串5

  (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字串2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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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字串3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字串9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字串1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字串7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字串9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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